生活中心/實習編輯蔡欣妤報導
隨著網路科技發達,人手一機便能隨時隨地完成工作,但也因為這樣,越來越多勞工反映雇主常利用通訊軟體在假日交辦業務,對此,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只要勞工出示雇主交辦業務的證明,例如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或是電子郵件的內容等等,就都會被認定是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依法應計入工作時間並且核算加班費,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到100萬的罰鍰。
▲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或電子郵件內容,都可當作雇主要求勞工加班的證明,依法應計入工作時間並且核算加班費。(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
陳信瑜局長指出,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了「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讓事業單位有所遵循。
陳信瑜局長進一步說明,只要是雇主指派勞工辦理業務,依法就要登載工作時間,做成出勤紀錄,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可以被處9到45萬的罰鍰。另外縱使勞工是在家中或公司以外的地點完成工作,辦理業務的日期及時數也會被分別計入出勤日數、每日12小時或每月46小時上限的範圍內,除應該要依法給予勞工加班費用外,若連續工作超過6日,更可能違反一例一休規定。
▲即使勞工是在家中或公司以外的地點完成工作,辦理業務的日期及時數也應被分別計入出勤日數。(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最後,陳信瑜局長呼籲,雇主應該要留意這樣的問題,以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如果有任何認定上的問題,都可以透過1999市民熱線加以詢問,獲得進一步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