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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記者採訪違法?警察限制新聞自由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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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無

昨(23)日晚間的反黑箱課綱抗議行動,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除了闖入教育部的學生遭警方逮捕外,現場採訪的3名記者也被警方帶回,甚至禁止他們和外界聯繫。

記者 圖/翻攝自《Hsiang-Wei Wang》臉書

▲遭拘留的3名記者,目前已無保飭回、限制住居。(圖/翻攝自《Hsiang-Wei Wang》臉書)

此舉引發正反雙方的討論,但這3名跟著學生進入教育部的記者到底有沒有犯法?我們先來看《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如果照刑法規定來看,這3名記者顯然違法,但是在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89號」中指出: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也就是說,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必須符合2個特性,事件屬於「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且採訪行為是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

課綱,反課綱,高中生,教育部,吳思華,抗爭,衝入教育部-翻攝自獨立記者林雨佑-https://www.facebook.com/yuyo.lin/posts/1081373051875997

▲(圖/翻攝自林雨佑臉書

此外,「釋字第689號」也明確表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而且此保障不限於「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所以即便是這次受拘留的獨立記者林雨佑,都受到憲法新聞自由的保障。

所以就這次事件來看,如果台灣社會普遍能接受記者的採訪行為,那麼這3名記者的行為就具備正當理由,警方應該維護其人身自由、通訊自由以及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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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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