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台商涉為求經商順利,安排退役少將、退休調查官與中國國安官員餐敘,另企圖吸收國安局李姓官員。一審今天依國安法罪名,判黃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黃姓台商涉為求經商順利,安排退役少將、退休調查官與中國國安官員餐敘,但經調查黃男實際上並未交付任何資料,3名被接觸的軍調國安人員也未遭中國官員吸收。(圖/翻攝自PIXABAY)
黃男未到庭聆判;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黃男行為構成國家安全法第2-1條罪名,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人民幣3萬多元追繳沒收。可上訴。
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指出,黃姓台商於民國89年赴中國寧波經商,為求發展順遂,結識當地官員,被要求牽線台灣軍警調人員至中國會面,另被要求蒐集民進黨、法輪功等資訊。
100、101年間,黃姓台商利用退休李姓調查官、退役閻姓少將赴寧波旅遊機會,分別安排2人與寧波國安局人員黃偉華、紀處、胡哲、北崙區台辦余姓官員餐敘;席間中國官員不斷暗示雙方可繼續交流、合作,李、閻察覺有異,拒絕與中國官員聯繫,黃男發展組織因而未遂。
此外,黃姓台商101年返台期間,在一場餐會上認識現職李姓國安局官員,表明受中國之託蒐集法輪功情資,企圖拉攏李男,遭李男拒絕。
黃姓台商坦承不諱,北檢查出,黃男實際上並未交付任何資料,3名被接觸的軍調國安人員也未遭中國官員吸收。北檢8月初依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未遂罪嫌起訴黃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