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爆出「鉛丹」中藥中毒事件的盛唐中醫,日前再遭台中市衛生局開罰50萬元並勒令停業3個月。律師李岳洋認為,這麼做恐怕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日前台中市衛生局再度對盛唐中醫勒令停業並開罰。(圖/資料畫面)
李岳洋透過臉書表示,事發經過,是因為原先呂院長向一位叫「歐國樑」的藥商購買水飛硃砂,但該名歐姓藥商卻把「鉛丹」而非「水飛硃砂」賣給呂院長,最後因為鉛丹與水飛硃砂的顏色非常相似,呂院長無法分辨,入藥後導致病患因為鉛丹而「鉛」中毒,而盛唐中醫為此被開罰同時勒令停業2個月。
但依據報導,1月4日盛唐中醫又接到台中市衛生局「開罰50萬元與勒令停業3個月」的行政處分,令人質疑是否違反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至於什麼是一事不二罰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行為不能處罰二次」的意思,換句話說,國家對於人民同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的措施多次地予以處罰,否則即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原本台中市衛生局於2020年8月6日,略以「因盛唐中醫病患反映睡眠不佳,故呂院長使用水飛過後的無毒硃砂入藥,但於109年7月間,本局陸續發現呂院長所調劑之中藥『鉛含量超標』,因呂院長對於醫療業務管理有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害,違反醫療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而對盛唐中醫開罰與勒令停業,上開處罰範圍早已涵蓋「呂院長誤開含鉛中藥給病患服用的所有行為」,照理來說應該不能夠再次開罰。
不過衛生局再度於1月4日,以「於109年8月6日配合檢警搜索診所後,本局陸續發現呂院長所調劑開立含有水飛硃砂之中藥,經送驗發現病患血液中『鉛濃度超標』,對於行為人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不健康等不正當業務,已違反醫療法第108條第6款規定」,仍對呂院長開罰與勒令停業。
弔詭的是,衛生局的第一次與第二次開罰,雖然表面上分別以醫療法108條第1款與第6款開罰,但兩次開罰都是針對「呂院長誤開含鉛中藥」的同一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對此,台中市衛生局有必要出面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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