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勞動局日前接獲事業單位雇主詢問,一名員工在前公司任職期間生產第一胎,到現在公司後又生了第二胎,但勞工卻是申請「第一胎」的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可不同意?對此,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可罰雇主2萬至30萬元。
▲台灣女性申請育嬰留職仍時不時會遇到雇主刁難。(圖/翻攝自pixabay)
少子化問題已相當嚴重,但仍有勞工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到雇主刁難,女性更是備受阻礙,甚至有的還被迫退離職場。根據勞動部去年統計,針對育嬰留職復職,就有16件提出申訴,其中6件成立,共裁罰雇主21萬7000元。
陳信瑜回應,勞工如有育嬰需求,不管勞工的子女是在哪一家公司任職時生育,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否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可罰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單。
陳信瑜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每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在子女滿3歲前,不得超過2年,不過公司也可提供優於法令的規定;若勞工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的時間是以撫育「最幼的子女」2年為限。
陳信瑜指出,考量部分家庭撫育子女所面臨的困境,勞工的配偶若具正當理由,或同時撫育雙、多胞胎,即使配偶沒工作,雇主仍應同意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