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房子買賣時,建商可在合約上要求買方「不得做宮廟使用」嗎?一名網友在PTT HOME-SALE版上發問「近日看了一間『社區透天』的新房子,結果看到這樣的條約,想知道是否有法律效力?對於第二手買家有效嗎?」
▲專家指出,「不得做宮廟使用」相關條款在預售屋買賣合約上相當常見。(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指出,不少人對於這樣的條款,會聯想到「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但事實上,憲法保障的是「國家不得限制人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屬於公權力不得限制個人信仰宗教的範疇。而房屋賣方若以「書面契約」約定買方將來取得房屋後,不得設立宮廟,屬於個人間限制財產權使用,兩者本質上有差別。
對於建商而言,由於「宮廟」時常被認定為「嫌惡設施」,建商容易擔心銷售期間若出現宮廟,將影響後續銷售,因此,這樣的條約在預售屋的買賣合約上相當常見,甚至還會限制「不得做八大行業使用」;至於第二手買家是否有效,則必須看管委會是否訂立相關規章,若加入規章內,也是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宮廟的設立是否有其規範?台灣房屋集團法務協理游璿樺則指出,目前針對寺廟的設立登記內政部有明文規定,但提供寺廟登記之建築物,則無細部規定。
所以一個地方設立宮廟是否合法,需回歸該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及「相關限制」,以及設立宮廟是否有焚化紙錢的等特殊事項去界定。
舉例而言,目前新北市宮廟就有萬餘間,縱然有一時的異味、噪音,但也不至於因違反法令而不能設立。不過,建商若因擔憂影響區域房價,在不違反個人宗教自由前提下,以書面契約事前註記並限制買方將來的使用範圍,是屬於合法有效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