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任職台北地檢署法警的廖姓男子,因對北檢核算的加班費時數有意見,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判決廖男勝訴,認為上班時間外值勤時被派工作仍得算加班,北檢應另為適法處分,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上班時間以外值勤時被派工作,仍得算加班。(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廖男簽請北檢針對他在2019年6月12日下午5點半,到隔天6月13日早上8點半的15小時值勤,核給6小時加班費共1944元,之後又檢具具體工作內容及時間等資料。
2020年間,北檢認為,廖男的加班時間應從當天晚上7點50分起算到11點09分止,共3小時;扣掉3小時算到隔天早上8點半,值勤時間12小時。廖男對這樣的結果認為不合理,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認為,北檢核算廖男的加班費僅3小時,但法警的職務並不以開庭獲「值庭」為限,上班時間以外值勤時,如有被指派執行工作,都應算做加班,因此判決北檢需重新計算加班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