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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口罩、聚會、亂傳謠言?一圖看六大違規要罰多少錢​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台灣新冠肺炎本土確診近日不斷增加,但卻仍不時傳出有少數民眾不願配合防疫措施,包括有婦人在全聯大鬧、男子甚至毆打規勸他戴口罩的超商店員;司法院臉書粉專今(18)天發文表示,疫情當前、同島一命,面對病毒,我們更需要沈著冷靜、堅持防疫!因此,每個人的抗疫行動都很重要:口罩要戴好、訊息經查證再轉發、保持社交距離切勿群聚、勤洗手等,大家相互提醒、當個阻斷傳播鏈的防疫神隊友!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特別條例),如果有這些情形,不但會罰錢,更可能面臨相關刑責(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

此外,請謹記: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特別條例),如果有以下情形,不但會罰錢,更可能面臨相關刑責:​

​1.未依規定佩戴口罩:​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可以視實際需要,採行政府公告的防疫措施,包含在特定場所必須全程佩帶口罩。若未遵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同法第 70 條,處 3000~15000 元罰鍰。​

2.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特別條例第 14 條規定,如果散播有關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者,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3.舉行室內 5 人以上或室外 10 人以上之聚會:​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於傳染病發生時,視實際需要,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若未遵守規定,可以依同法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拒絕、規避或妨礙疫調:​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患者及疑似患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否則可依同法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5.確診或疑似個案不遵守衛生主管機關指示​:特別條例第 13 條規定,COVID-19 患者或疑似患者,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可以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

6.特定場所未依規定關閉:​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於傳染病發生時,視實際需要,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若未遵守規定,可以依同法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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