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某國中體育男老師涉性騷4名女學生,校方依性平會調查結果予以解聘。曾男興訟主張解聘使他終身不得任教,影響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法院認定校方解聘有理,判曾男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影)
全案緣於,曾男原在北巿某高中所屬國中部擔任老師,校方民國108年2月及3月間受理4名女學生家長申訴指曾男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曾男涉對女學生擁抱,撫摸胸、臀,甚至把臉躺在女方胸部上,以及趁體育課時,對女學生拍肩摟腰、打大腿及摸手跟屁股。
校方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詢問女學生等人及檢視曾男陳述意見後,認定曾男行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建議依教師法規定予以解聘。
校方依性平會做出的調查報告,決定解聘曾男,並報請台北市教育局核准。曾男提申訴等救濟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曾男主張,校方處分應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本件性騷擾行為情節是否重大,校方並未充分進行調查,僅依學生單方指述,就施以最嚴厲的解聘手段,使他終身不得任教,影響其工作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且校方有裁量濫用之嫌,請求撤銷原處分。
校方抗辯表示,性平會有充分調查,有給曾男2次陳述意見的機會,曾男也有提交陳述意見書;曾男所涉性騷擾事件有多人受害,情節重大,且是在曾男權力優勢下受害,解聘處分並無違誤。
法院調查後認定,曾男蓄意利用教師身分及權勢製造機會,從事嚴重侵犯學生人格自主尊嚴的性騷擾行為後,竟又以學生體育成績為獎酬條件,使受害女學生產生厭惡及恐懼,甚至有因此睡不著、躲進櫃子裡睡覺,產生惡夢,怕在學校遇見曾男,怕曾男跟蹤報復等影響女學生生活作息與學習表現。
法院指出,本件校園性騷擾情節,曾男明顯已達「不適任教師」的重大情節程度,校方予以解聘,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曾男主張無理由,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