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兆立
台灣進入三期疫情警戒已將近一個半月,如果被問到疫情是否趨緩,相信多數人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但如果被問到828公投是否應該如期舉行,大家的答案或許就沒這麼肯定了。至於為什麼陷入猶豫,大概有兩大理由。
第一個理由跟「防疫」有關,畢竟「解封後疫情再起」的各國殷鑑不遠,加上Delta變種病毒仍在伺機而起,誰也說不準828究竟適不適合舉行投票。
第二個理由跟「公投本身」有關,因為公投的重要性不只在「投票」,更要緊的是「投票前」的公共討論。所以2019年《公民投票法》再修法時,其中一個重點就是將投票公告從28天拉長為90天,目的就是給予公民社會更充分的討論時間,增加對公投議題的溝通與思辨。
▲今年8月28日原定將舉辦珍愛藻礁、反萊豬、公投綁大選與核四重啟等公投。(圖/中選會提供)
毫無疑問,公投原本應該受到的關注,被疫情徹底沒收了,所以即便此刻距離公投日已不到60天,最起碼的法定公投辯論仍舊一場都辦不成。這並非主管機關中選會失職,而是疫情的全面性影響就是這麼難以抵抗。
綜合來看,面對疫情這個最大變數,我們必須認真思考要讓公投延期舉行。
下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公投要如何延期?
首先,《公民投票法》第23條明文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一言以蔽之,就是徹底訂死。
當初會訂成這樣,其實就是2019年公投法再修法時,在民進黨的強力主導下,目的就是迫使「公投與大選分離」。即便先不討論「要不要公投綁大選」,像這樣硬把公投日訂死所造成的僵化弊端,在這次疫情中已展露無遺。
換句話說,要讓公投能夠適度延期,最正確根本的作法,就是儘速修公投法,賦予中選會足夠的法定權限來進行調整。
其次,也有人認為,即便不修法,仍有其他捷徑能夠調整公投日,但這樣的說法其實似是而非。確實,這樣的「捷徑」大致有三條,但背後都將付出極大的代價,實際上是更不可行的歧路。
第一條可能的捷徑,是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以疫情為由,把公投延期視為「必要之處置」。
然而,所謂的緊急危難和重大變故應該是疫情本身,而不是「疫情下的公投」,先前每日確診700多例時都沒動靜,如今每日確診50多例卻來發動,實在說不過去。
第二條可能的捷徑,是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動,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以「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為名,宣布公投延期。
問題是,這個法條本身就是「規範空泛,權力過大」的「霸王條款」,幾次的適用如「禁止醫護人員出國」以及「用手機追蹤居家檢疫者行蹤」等,都遭到學界及公民團體的反彈,並要求指揮中心不要濫用此條,以避免對法治國精神造成更大的傷害,如今自然更無理由輕率引用此條來架空公投法,來造成更多的法律爭議。
第三條可能的捷徑,是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選罷法》第66條的規定,以「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為由,將全國1/3以上的投開票所認定為「不能投票或開票」,藉此讓中選會宣布公投延期。
這條路徑相較於前面兩條,對法治的傷害確實相對最小,但仍有兩點問題。第一點是跟疫情有關,若疫情持續趨緩,各界逐漸解封,甚至可以參加更群聚的大型活動,又如何以「不可抗力」來單獨排除投票的舉行?
第二點問題更根本,公投和選舉的相關規定雖能部分準用,但公投本質上仍與選舉不同,也就是前面提及的「公民討論」是否充足,而這樣的差別也體現在制度設計上,因此選舉公告原則上為15-40日,公投公告則是90日。換句話說,當公投討論本身在投票前夕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時,應該是由中選會進行整體考量來做出適當的延期,而不是在公投剩下不到60天時,單單討論投票日延後就能了事。
這樣的整體考量,包括如何更妥善地同步拉長公投討論期間,以及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抗力」的延期要件,來兼顧避免濫用及確保公投順利進行。或者更準確地說,應該藉此機會去討論,什麼樣的公投法制,足以在可能的「疫情常態化」下確保公投的順利舉行或適當延期,而非一直起心動念要靠緊急命令或霸王條款來救場。
總結來說,疫情確實是公投舉辦的危機,但也可以是公投制度優化的轉機。與其在公投討論明顯不足和疫情不明的情況下堅持828辦投票,或者以各種付出更多代價的捷徑來達成公投延期,我們更希望看到國會能扛起責任,正視現行制度的僵化弊端,然後儘速透過修正公投法,才是確保公投民主能夠越來越好的正確方式。
公投延期與否,中選會拍板在即,但急事緩辦,按部就班修法,才是最快最好的治本之道。
《作者簡介》李兆立,現任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曾任台灣智庫研究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