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日月光前年排放強酸廢水,造成高雄後勁溪一案,一審原先判罰300萬,想不到昨(29)日案情大逆轉,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日月光無罪。高雄高分院認為,日月光是經過處理後,才將廢水排出,不能依一審採用的《廢棄物清理法》論罪,應該用《水汙染防治法》究責,但此法今年二月完成修法後,才對日月光的行為有刑責,因此無法溯及既往處罰日月光,是立法疏失。
然而檢方卻無發法接受這樣的說法,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元冠表示,「日月光排放的就是強酸重金屬廢棄物,只因用水管排放,就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不過,長期關注台灣土地與環保議題的詹順貴律師,確認同高院的判決,他認為若所有的廢液都算「有害事業廢棄物」,那也不需要《水汙法》了。
不過這樣的結果仍讓公民團體和當地居民痛批,法院判決太傾向財團,不論是黑心食品還是汙染廢水,都不用被罰。高雄市長陳菊則表示,企業應落實環境維護,善盡自身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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