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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台灣惡法?管委會可「禁養」毛小孩?專家:真相很殘忍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毛小孩對於許多人是家人,但許多社區管委會都明文禁止飼養寵物,也時常衍生糾紛,管委會這樣規定有違法嗎?對此,住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其實管委會確實是可以依法增修禁養寵物條例,不過,倘若所有權人在增修條例前,就已經飼養,恐怕條例就會無效。

▲吳翃毅表示,現行法令管委會確實可以禁養寵物,但許多縣市府已提倡修法。(圖/翻攝自Pixabay)

吳翃毅指出,毛小孩固然可愛,所以管委會禁養寵物一事,時常產生糾紛,甚至部分愛貓、愛狗人士稱之為惡法。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不少管委會也以此為依據,增修禁養寵物相關條例。不過,倘若住戶在修訂條例前就已經飼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就是無效的。

吳翃毅認為,其實養寵物並沒有不好,在教育方面,可以透過飼養寵物產生責任感、愛心、同情心和尊重生命,目前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內政部也將在今年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將飼養動物的相關條例納入討論,已有不少縣市已提議廢除禁養寵物,這需要有更好的配套措施併行,才不會衍生後續的問題。

▲李庭綺指出,過去確實有經管委會提告,屋主被令不得飼養寵物案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過去養寵物一事,最常發生糾紛的癥結點,主要是飼養毛小孩的人時常認為「房子是我的,為什麼管委會有權限制我不能在家養寵物?房子屬於我的私人產權,管委會憑甚麼約束我?」

啟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庭綺表示,「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因此,在立法層級上,條例的位階就是法律,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李庭綺指出,雖然管委會可通過規約限制飼養寵物,但不可溯及既往。(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不過,她也指出「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同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可見立法者認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動物之權利雖得以限制,但也必須是以法令或規約明定之,才有效力。

因此,若公寓大廈的規約確實有約定不能飼養動物,而該公寓大廈之住戶又違反規約飼養動物時,實務上確實有經住戶或管委會向法院提起命被告不得在房屋內飼養動物並勝訴之案例。

然而,應特別注意的是,公寓大廈的規約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若是在公寓大廈之住戶飼養動物後,公寓大廈才作成禁止飼養動物之規約,則已飼養動物之公寓大廈住戶自不受該規約拘束。

▲李庭綺認為,入住社區前,先了解其規約,才是避免糾紛產生的最佳方式。(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最後,李庭綺說,都市人口眾多,生活空間狹小,難免可能發生不喜歡養動物的人跟喜歡養動物的人混居在公寓大廈內,在此狀況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確實很難盡如人意,只能建議大家在入住公寓大廈前先確認該公寓大廈之規約中有無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若無,則當然可以飼養,嗣後公寓大廈縱使作成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也不能溯及生效,以維護自己飼養動物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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