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袁姓女子被房東太太指控多年前與房東發生婚外情,還將房子過戶給袁女,房東太太前年在衣櫃深處發現房屋買賣資料,逼問之下,房東才坦承偷情,並寫下懺悔書,房東太太拿著懺悔書提告、求償60萬元,高雄地院以男方10多年前就性功能不佳,超過民事追訴期,駁回請求。
▲房東太太控訴女租客與房東發生婚外情。(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袁女2003年替朋友向房東詢問租屋事宜,2人因此結識,房東太太指控,因為她也持有租屋處鑰匙,可隨時進屋,袁女與丈夫擔心姦情敗露,在2004年4月透過假買賣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袁女名下,2人發生多次性關係,直到前年6月,房東太太在衣櫃內發現房屋買賣資料,察覺有異,房東再逼問之下才坦承外遇,並寫下懺悔書。
懺悔書中寫下,從2003年到2010年間,房東曾與袁女多次發生性關係,但在2006年時,房東患病洗腎,導致性功能不佳,袁女便另結新歡,避不見面。對此,袁女堅稱不曾與房東交往及發生性關係,並強調房東生病後就退休搬回北部,2人就再未碰面。
袁女也否認房東夫妻的指控,主張是以總價250萬向房東購買房屋,但當時因為投資負債,便向房東提議要貸款到320萬元,後續也是由袁女自行繳納貸款,並於2017年間繳清,並非房東太太控訴為了掩飾姦情進行假買賣。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房東表示生病後性功能不佳,袁女就另結新歡,避不見面,就算2人真的有婚外情,足見自2006年就無任何不當關係,已過侵權10年追訴期,駁回房東太太求償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