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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重罰酒駕 累犯加重處罰年限改10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務部統計,截至1月20日止,酒駕不准易科罰金而發監執行的被告有166人。(圖/資料畫面)

▲法務部統計,截至1月20日止,酒駕不准易科罰金而發監執行的被告有166人。(圖/資料畫面)

針對立委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草案,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除加重酒駕行為刑度,並增訂加重結果犯與再犯罰金刑、延長再犯加重處罰的年限為10年。法務部表示,截至1月20日止,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的酒駕犯人數共166人,皆展現政府強力執法決心,呼籲民眾切勿再心存僥倖,檢察機關將持續速查嚴辦,絕不寬貸。

法務部表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通過後,酒駕行為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曾犯酒駕而10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強調,另為防制酒駕行為,落實相關規定,採取重懲酒駕犯行、依法嚴審假釋、強力執行裁罰、幫助戒除酒癮等政策,已有具體成效。統計截至1月20日止,不准易科罰金而發監執行人數共166人,不予許可假釋有76件。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者共93件,執行酒駕行政裁罰共2251件,總計執行金額為4373萬6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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