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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草案」強迫成立管委會 民團批配套不足予三大訴求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巢運協同藍、綠、白、時力立委,針對修法中的「城中城草案」提出三大訴求。(圖/巢運提供)

▲巢運協同藍、綠、白、時力立委,針對修法中的「城中城草案」提出三大訴求。(圖/巢運提供)

NGO團體《巢運》今(17)日召開記者會,協同藍、綠、白、時力立委,以及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台灣物業設施管理協會秘書長顏世禮等人,針對政院近期提出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49條之1修法草案(以下簡稱城中城草案),提出三大訴求。巢運批,「這樣的配套不足,應獎勵、懲處並行,並賦予管委會一定權責,提升主管機關公權力,否則依舊會窒礙難行。」

2021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至少46人死亡,為戰後史上死亡人數第二多的建築物火災,今年3月,台中又發生出租套房大樓大火事件,造成6人死亡,突顯了老舊集合住宅在管理與公共安全上的諸多缺失。

巢運表示,政院目前修法方向,強制要求有危險疑慮之公寓大廈盡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消防安全之管理、申報與修繕。但其中配套措施仍不足,因此提出三大修法建議。

一、強制成立管委會要有配套輔導獎勵機制

目前多沒有管委會的公寓、大廈,多為2003年修法前所興建,即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明訂地方政府需輔導所有權人成立管委會,實際上在政府資源不足又輕忽怠惰現實下,「輔導」形同具文,眾多的公寓大廈依舊處於無管理組織的狀態。

因此,政院修法限定於「危險之虞」之建築方強制成立,不足以面對龐大未成立管委會的老屋問題。修法方向,應讓地方政府擬訂計畫,輔導未成立的管委會所有公寓大廈,分級、分期進行;中央應給予成立管委會配合度高的社區適度獎勵。

二、賦予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必要之公消安職權

目前管委會並無職權直接改進公共安全或消安等項目,必須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給予權利,可直接進行改進,例如樓梯間堆放雜物、住戶修繕影響公安等行為,管委會得以強制制止或改善,並即報地方政府處理,依規定完成後,再向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備。

三、強化公消安主管機關檢查之公權力

建築公共安全及消防主管機關進入建築物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執行業務時,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均不得拒絕。且經通知或催告進入未於期限回覆者,主管機關得予逕行進入執行業務。

營建署回應,草案中早已規畫相關配套輔導措施。(圖/記者陳弋攝影)

▲營建署回應,草案中早已規畫相關配套輔導措施。(圖/記者陳弋攝影)

對此,內政部營建署也提出回應,彙整其內容,主要回覆如下。一、強制成立管委會確實僅針對公告列管建物;二、草案中早已規畫相關配套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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