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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所小課員告發舞弊卻遭中市府記大過 法官打臉還清白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圖/翻攝GoogleMaps)

▲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圖/翻攝GoogleMaps)

台中市地政局清水地政事務所黃姓課員,協助身為地主的岳父處理「豐原區大湳自辦市地重劃區」時,發現重劃會計畫書草案有不同版本,卻得不到合理說明。他認為可能有弊端,向台中地檢署告發及監察院陳情,卻遭台中市府認定「誣陷侮辱同事」,將他記一大過。法官認為,黃男協助岳父維護財產權,尋求法律保護與一般民眾無異,非用公務員身分誣陷同事,撤銷大過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政府109年底,認為清水地政事務所課員黃姓男子在108年間,多次向中檢「誣指」地政局官員涉嫌偽造文書,以及向監察院陳情,認定「誣陷侮辱同事」屬實,將他記一大過。黃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市府撤銷處分。

黃男表示,他的岳父是豐原區地主,岳父委託他當代理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他108年發現「豐原區大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寄來的草案,與網站公告草案明顯不同,在聽證會中問地政局官員「是否有偽造變造」,請求主管機關書面詳答,地政局代表卻迴避,未正面答覆。他也向市府、市長陳情,卻只得到官腔回覆說,「相關陳述意見已於會議過程中逐一回應」。

黃男表示,他再三詢問市府卻無法對於「偽造變造」釋疑,他才針對「修改重劃計畫書草案的人」向中檢告發,希望找出真相,並非針對地政局長官。中檢偵查後認為沒有違法事證,偵結不起訴,他再向監察院陳情。他認為,告發與陳情都具有公共利益,並非「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不構成懲處理由。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告發、陳情對象都不是地政局官員,而是重劃會修改草案的人。《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誣陷同事」,是指故意捏造事端陷害同事。黃男針對市地重劃涉及地主財產權變動,尋求法律權利保護與一般民眾無異,而非以公務人員身分誣陷同事,撤銷市府懲處處分。

黃男得知後說,感謝法官還給他清白。

中市地政局表示,若是重劃案當事人,尚得以親人名義、代理人身分,提出救濟。此案黃員並非重劃案當事人,其以自己的名義,多次向地檢署提起地政局重劃科人員偽造重劃計畫書草案內容等不實告發,並且地檢署查無不法、行政簽結後,黃員繼續向監察院提出圖利的陳情,造成地政局行政運作不必要的困擾,並使地政局相關人員承受刑事調查的壓力,造成民眾對地政局產生負面印象,這也是保訓會同意懲處黃員的主要原因。

地政局表示,地政局依法定程序核予黃員一大過的處分,並經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0年06月29日110公審決字第000236號決定書肯認,處理過程依法有據。 這件情形確實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稱,「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情形,對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將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適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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