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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軍人功蹟刪除「鎮懾內亂」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日上午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條例,刪除「鎮懾內亂」可獲頒雲麾勳章或雲麾勳章的條文,改以「保衛國家」取代。(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3)日上午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條例,刪除「鎮懾內亂」可獲頒雲麾勳章或雲麾勳章的條文,改以「保衛國家」取代。(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3)日上午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條例,刪除「鎮懾內亂」可獲頒雲麾勳章或雲麾勳章的條文,改以「保衛國家」取代;而若受勳人身故,增訂可由兄弟姊妹作為代領人。

考量陸、海、空軍軍人獲頒雲麾勳章的功績不應僅有「鎮懾內亂」等國共內戰或戒嚴時期相關時代內涵,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現行條文規定,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修正條文加入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可獲頒,同時刪除「鎮懾內亂」字樣。另修訂士官可領取雲麾勳章。

還有,現行條文規定,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鑒於為表彰現役軍人建立戰功或勳績,對國家有重大貢獻,因此修正條文修正放寬為頒給前死亡,而不限於核定後死亡。

另外,考量國軍兵力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死亡時,多為年輕、無配偶或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修正條文增列,補頒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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