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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遲交屋不賠 內政部:最高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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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展房屋網

近期屢有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逾期完工,卻以建照展期為由,不依合約賠償遲延利息,對此內政部表示,建商該做法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針對逾期未改善者將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按次處罰。

內政部指出,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商在興建預售屋時,若遇到超過契約完工期仍未取得使用執照的情況,建商須按逾期日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給買方;若建案超過3個月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則有權利解除契約,賣方應退還房地價款外,還需賠償違約金。

遇天災地變 適用順延建照期限

內政部表示,若建商遇到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等,導致賣方無法施工的情況時,該影響期間得以順利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辦理。內政部強調,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取得使用執照,賣方不得以建照延期為理,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規定。

內政部提醒,民眾若遇到建案延期完工相關爭議,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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