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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警女警獨處「吃晚餐」2小時 法官判男方要賠25萬

記者楊佩琪/綜合報導

二審法官判決宋男確實和吳女發生逾越一般社交之事,判賠25萬元確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二審法官判決宋男確實和吳女發生逾越一般社交之事,判賠25萬元確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市大甲一宋姓男警官和吳姓女警官皆有家庭,卻被發現有婚外情,還被警局「靖紀小組」跟蹤調查確認2人於分租套房內,一對一「吃晚餐」2個小時。一審宋男獲判免賠,吳女要賠丈夫20萬元。二審台中高分院逆轉判決宋男需賠償25萬元,全案確定,吳女也因此被記過、調職。

根據判決,2019年間,任職台中某分局督察巡官的吳女,和同分局內保安民防組長宋男被同為警察,吳女的丈夫蔡姓男子發現有婚外情,向警局檢舉。警局調閱相關影像、資料後,派出「靖紀小組」跟蹤查證,果然,2019年8月間,發現吳女單獨前往宋男在外租下的套房,2人一對一共處一室約2小時,蔡男也因此對妻子對妻子提告求償,法院判決吳女應賠償丈夫20萬元。

之後蔡男再對宋男提告,求償149萬元。宋男反駁,強調他因為罹患有「胸腹主動脈剝離」,加上勤務繁忙,才會在警局附近租下一套房供平時可休息處所。案發當天,他身體不舒服,吳女帶晚餐給他,2人一邊用餐一邊聊天,約近2小時後吳女離開,雙方都未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往來分際。

且他因為不想害同事,加上身體狀況,同意降調非主管職,且轉任內勤,接受督察系統管制已有2年,受到相當大金錢和精神懲罰,實在無力負擔蔡男索賠149萬元。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靖紀小組調查報告顯示,吳女並未在宋男處所過夜,未發生踰矩之事,也無證據證明2人有其他踰矩行為。而分局以「身為幹部,未能嚴守分際人地不宜」對吳女、宋男2人做出記過與調職處分,但蔡男提出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妻子和宋男有踰矩行為,因此判決宋男免賠。

蔡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宋男和吳女的行為,非屬一般已婚人員正常社交程度,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常情而有不當,違反、破壞婚姻誠實義務及蔡男婚姻生活圓滿與幸福,情節重大。且分局調查,認定宋男與吳女未能嚴守分際,判決宋男需賠償2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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