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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數位中介法爭議條文 律師曝十大嚴重問題

文/律師呂秋遠

數位中介法掀議,呂秋遠律師說,這套法律到底要規範什麼呢?主要在於規範網路平台,例如PTT

▲數位中介法掀議,呂秋遠律師說,這套法律到底要規範什麼呢?主要在於規範網路平台,例如PTT。

言論自由,比起其他自由來說,更為重要。如果要限制,當然可以,但是必須要符合相當嚴格的要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基準。也因此,數位中介服務法就是一套「有可能違憲」的法律。

這套法律到底要規範什麼呢?主要在於規範網路平台,例如PTT,當有人在上面發言或者刊登訊息、文章時,在某些情況下,會被嚴重的限制,甚至刪除。這套法案想要做的事情很多,不全然是不好的,例如要求網路平台要建構消費者的爭議機制,也盡量希望網路平台可以公開化、透明化。但是,這套法律,因為第17條、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已經全部變質。

那麼,這套法律的爭議條文,到底在講些什麼呢?

先來講點不嚴重的。以後,網路平台提供者,每年都要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格式要用主管機關的內容,不可以自己創造,而且要用正體中文,臉書的祖克伯以後應該會很煩惱。但這還不是重點,17條規範,網路平台以後要依照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提供特定使用者資料,所以,網路匿名性,未來在行政機關的要求下,很可能會消失。

那麼,嚴重的是什麼?

第一,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第二,在法院審理這項限制令是不是合法之前,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是「謠言」、「不實訊息」,可以暫時加註警示的標誌,網路平台要配合。加註的警告,最多可以三十天。

第三,法院要盡快審理,審理如果認為有道理,就發布裁定,移除資訊,網路平台也要配合。

第四,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第五,如果網路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的違法內容,線上平台要給予警告,如不改善,可以直接暫停使用者的服務。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第七,政府要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往後督促這些網路平台,要提供更好的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對網路平台做行政指導。

第八,這個機關的董事會,全部由政府指定,一任三年。

第九,第46條到55條,通通都是罰鍰,如果不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從五萬以上,到五百萬以下,都有相關規定。

第十,如果不配合法院的加註警告、資訊限制令,不保存使用者資料,平台拒絕改善,主管機關認為情況嚴重,可以直接斷絕網路服務。

看完以後,我們來想想這會有什麼問題。

請問,「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這麼空泛的理由,到底是什麼東西?完全沒有例示,如何可得確定是不是違反法律?對於發言者而言,什麼是違反法律的發言?如何減輕公共利益危害?法條都沒講,以後法院怎麼審查?現在是錯的,以後是對的,又如何判斷?況且,在這段期間,行政機關就可以在三十天內加註警告,三十天,都可以讓人落選當選了,這麼長的警告時間,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的嚴重性當然不言可喻。況且,還有言論自由事前審查機制,竟然要求線上平台自己要審查發表者的言論,這雖然是基本權衝突的概念,但是言論自由是各種自由當中,最核心的概念,憑什麼網路平台可以事先審查發表者的言論?

假訊息確實很嚴重,也是目前台灣必須面臨的重要國安議題。但是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當中最重要的核心,這套法律,不僅無法抑止假訊息的流通,因為他們只要在國外的網路平台發言就可以了,政府還是無法可管(類似中國人在海外發言?)況且,還更大程度的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就像是亂槍打鳥一樣,不僅造成人民恐慌,合憲的可能還相當低,而且抑止不了想要攻擊台灣的假訊息,那麼,這樣的草案,是不是應該要好好思考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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