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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女房仲打電話去屋主老家「房子要賣嗎?」 違反個資法判2月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房仲為求業績,常見電話擾民。示意圖。(圖/資料照)

▲房仲為求業績,常見電話擾民。示意圖。(圖/資料照)

房仲電話擾人,小心觸法!台中彭姓女房仲去年「誤認」台中張姓男子要賣房,從不知何處取得對方新北市老家的室內電話,打去問張男母親,惹惱張男提告。台中地院審結,認為彭女行為已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正當情形」,判處2月徒刑,易科6萬元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家住台中市的張姓男子,110年4月29日晚間從母親口中得知,有一名女房仲打他新北市老家的室內電話,打探他是否要賣屋,憤而報警,查出打電話的是台中某不動產北屯加盟店的40歲彭姓女房仲,提告違反個資法。

女房仲打去屋主老家問有沒有要賣屋,違反個資法。示意圖。(圖/資料照)

▲女房仲打去屋主老家問有沒有要賣屋,違反個資法。示意圖。(圖/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為,電話號碼是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個人資料,彭女為取得銷售房屋的委託權,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觸犯個資保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考量彭女無前科,判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彭女不服上訴,否認有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的犯行,也沒有侵害張男的權利。她辯稱,之前的同事有做該社區開發,她本身有賣過這社區的屋子,因為公司的「I智慧系統」出錯,誤以為張男要出售房屋。她的同事說這個可能是屋主的電話,給她電話號碼,請她去聯繫看看,同事也不確定這個電話是不是張男的電話;他的辯護律師則說,電話號碼並非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

法官認為,彭女非公務機關,依她所述,蒐集張男電話是為了爭取銷售房屋的委託權,想詢問張男可否讓她帶人去看屋,這些都不是個資保法規範的「正當情形」。彭女辯詞不採信,原審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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