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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龍」張錫銘18次聲請假釋失敗 聲請釋憲結果法官決議不受理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錫銘(右1)曾被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一度潛逃國外,返國後又犯下槍擊、擄人勒贖等案,18次聲請假釋都不被准許。(圖/資料畫面)

▲張錫銘(右1)曾被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一度潛逃國外,返國後又犯下槍擊、擄人勒贖等案,18次聲請假釋都不被准許。(圖/資料畫面)

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惡龍」張錫銘,近幾年共18次聲請假釋皆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敗訴,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結果出爐,憲法法庭決議不受理。

提到張錫銘,不少人都會想到當年警方成立的「獵龍專案」,大動作緝捕張錫銘,並多次爆發激烈槍戰。之後張錫銘落網,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定讞,關押在台南監獄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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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來,張錫銘多次聲請假釋,最近一次在2022年,台南監獄提報後,法務部矯正署處分不予許可,一共18次聲請假釋都不被獲准,之後張錫銘再提行政訴訟,結果也敗訴,張錫銘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強調假釋應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現行監獄行刑法規定,由法務部作成,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另監獄行刑法中的假釋條件「悛悔實據」,規定要參酌受刑人獄中、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偏重過去犯行情節,違反憲法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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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適用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慮。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張錫銘的聲請難謂有何違反該些憲法原則,且具憲法重要性,及有何侵害其基本權利而有貫徹的必要,因此聲請於法不合,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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