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章定煊建議,《平均地權條例》配套子法應說明更清楚,否則將影響執行效力。(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內政部今(25)日預告《平均地權條例》配套子法草案,草案今天起至5月15日公告20天後,經內政部部務會報同意,報請行政院核准。財經房產學者章定煊接受《三立新聞網》專訪表示,「目前單看公告,部分子法似乎未有詳盡解說,理應更進一步說明,否則恐有弊端衍生。」
章定煊指出可能衍生的四大弊端如下:
一、法人購屋許可制度-公司購買破億豪宅供董事長居住是否正常?
根據目前公告版本,有分做「經許可」、「免經許可」兩大類,「經許可」六大項目中,出現了一項「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章定煊說,「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是哪些用途?似乎未說明清楚,這樣模糊空間是否大太?另外,目前列出的「經許可」、「免經許可」項目之外,又該如何認定?
他舉例,以公司名義,購買破億豪宅供董事長居住,是否正常?
二、法人購屋許可制度-「住店」如何處置?
章定煊指出,目前列出項目中,是以針對住宅為主,不過,台灣有許多的「住店」,也就是住家一樓當店面的情況,此部分似乎絲毫未提,未來恐衍生許多爭議。
三、預售屋禁轉-申請換約時效過長
預售屋禁轉中,特殊情況可轉讓,其中又分無須申請及必須申請兩種,必須申請項目中,「非自願離職」、「罹患重大傷病特定病症」,認定時間長達6個月。
章定煊說,6個月時間實在太長了,以「非自願離職」來說,如果正好碰上3個月內就要交屋,就會來不及處理,經濟情況雪上加霜;「罹患重大傷病特定病症」,若急需用錢救命,正好又碰上前述的交屋情況,對於病人來說就會是三重打擊。
四、建立實名制檢舉獎金制度-匿名檢舉如何處置?
章定煊指出,實名制檢舉獎金制度,對於檢舉人來說,通常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非實名制反而來得輕鬆,但公告子法中,僅提「實名制檢舉」,那「非實名檢舉」是不發獎金,還是一律不予理會?恐怕也得說明清楚。
最後,章定煊表示,立法的困難處,就在於過於嚴格,恐影響大眾權益,太寬鬆,又怕有漏洞可鑽,不過,相關細節,都會影響法令執行效果,對於相關配套與細節,內政部恐怕得多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