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苗栗報導
▲苗栗縣長縣長鍾東錦就職前4天遭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今(21)日地院宣判駁回。(圖/資料照)
苗栗地檢署去年偵辦縣長鍾東錦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陳姓男子,夥同選民丘姓女子、林姓男子現金買票案,陳、丘、林3人都被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決有罪。檢方另對牽涉此案的縣長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審理辯論終結,7月21日下午宣判,因傳訊7名關鍵證人皆表示,沒有幫鍾東錦賄選,因此駁回苗檢所提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於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偵查陳男及丘女、林男,以現金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代價,為特定人士買票,賄選範圍包括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鄉民代表及大湖村長選舉,對陳、丘、林3人提起公訴。連帶對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於上個月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決3人皆有罪。
鍾東錦律師團表示,經傳喚多位證人到庭接受詰問,聲請調閱相關卷宗比對,同時針對丘姓關鍵被告證詞錄音做成譯文,但丘姓被告在過程中67次提及及並未幫鍾東錦買票,嗣後再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並陸續傳喚7名關鍵證人,每人皆表示並未幫縣長賄選。
苗栗地方法院審議庭表示,陳姓男子雖有於111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丘姓女子亦有向林姓女子表明係為該2名傅姓候選人買票,且當時買票金額係以每一候選人一票1000元為計算標準,其買票金額並未包含鍾東錦、林裕欽之選票在內。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有提及鍾東錦、林裕欽,但僅係出於己意自發性為鍾東錦、林裕欽拉票,與其交付林姓女子之賄款無對價關係,難認有為鍾東錦、林裕欽買票之事實。因此駁回檢察官及徐定楨所提對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另判決大湖鄉代表謝見德、大湖村村長傅顯榮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