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律師曹筱筠表示,「契約審閱期」無法透過簽約方式拋棄權益。(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房仲在房屋買賣契約上偷偷加註「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一名消費者向《三立新聞網》投訴,「我近期委託某知名加盟房仲店售屋,結果他在合約上寫了『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被我抓包後,還不肯撤下,有夠過份,最後我就沒將合約簽給他們了!」
何謂合約審閱期?該項規定正確名稱其實為「契約審閱期」,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有違反,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若在合約家註『自願拋棄審閱期』等字樣,因與消保法衝突,所以『該項』但書無效;但要特別留意的是,如果發生消費糾紛,並不會因為前述情事,導致全份合約無效。」
曹筱筠說明,基本上,合約屬於雙方私約,但合約與法律衝突部分,自然屬於無效,不過,無效的也僅是該項違法的項目,其他部分仍屬有效。
她進一步指出,實務經驗上來說,如果將房屋委託給某房仲銷售,且合約上有加註「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等字樣,然而,簽約的底價已達到當初屋主自己的開價,屋主卻又不想賣了,想要主張「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牴觸法規來拒賣,其實法理邏輯上是不對的,因為兩者其實並無關連。
呈上題,如果簽約的底價已達到當初屋主自己的開價,但如果「房仲提供實價登錄資訊」有問題,與實際價格有相當落差來主張,屋主若以此來主張,就有可能有機會成功無條件解約。
曹筱筠說,房仲在上面加註「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的小動作,其實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過,買賣房屋中,正常情況下,消費者想主張「契約審閱期」來主張合約無效,本身立基點就很薄弱,畢竟合約精神上,簽約前本來就應該看清楚合約,除非有辦法舉證是在非自願情況下被迫簽約。
針對消費者投訴內容,她認為,「簡單說,房仲做了一個沒有意義的小動作,讓消費者觀感變差失去信任,還失去了一張委託約,等於是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