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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未署名法官判決不受理 中檢坦認疏失盼補正二審這理由撤銷發回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未署名,遭法官以違背法律程序為由判決不受理。(圖/翻攝畫面)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未署名,遭法官以違背法律程序為由判決不受理。(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曾姓女子與已婚外國男子有感情糾紛,上網發文涉及誹謗,遭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台中地院卻發現,檢察官起訴書沒有檢察官署名,以違背法律程序做出判決不受理。檢方上訴坦承是重大疏漏,盼上級斟酌可否補正。台中高分院認為,起訴書原本是否有檢察官簽名須查明,撤銷原判發回台中地院。中檢表示,尊重判決,將盡速補正,請法院依法判決。

起訴書指出,台中市曾姓女子和外籍男子有感情糾紛,竟透過IG以英文指摘涉於私德和公共利益無關文字,並以標註(Hashtag)方式將男子任職公司、客戶、其加入的運動俱樂部及妻子公司都揭露。檢察官認為曾女涉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依法起訴。

然而,台中地院審理時發現,起訴書文末竟然沒有檢察官署名及簽名,末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經書記官蓋章。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9條、第303條第1款規定,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制作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審理後諭知不受理。

中檢上訴坦言起訴的「檢察官」欄內,沒有檢察官姓名只有「檢察官」3個字,此為重大疏漏,「類似起訴書上無檢察官署名案件,幾未得見」已使該起訴書不備起訴書品質,難認有起訴效力,一審不受理判決無誤。為求訴訟效率,希望上級審再度斟酌,容許承辦檢察官依法院裁定來補正。

台中高分院認為,刑訴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起訴書「正本」是書記官依檢察官的「原本」製作,本案正本由書記官製作,自無須檢察官簽名。但檢察官是否在原本也未署名,一審未查,因此究竟是正本、原本不符,還是原本也未署名,實屬不明。若起訴書原本沒簽名,是可依刑訴法第273條第6項,非不可裁定命補正。最後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另為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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