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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失主也沒用!侵吞拾得物7800元 基隆偵查佐遭停職判刑

記者楊忠翰/基隆報導

基隆市第四分局劉姓偵查佐侵吞拾得物7800元遭判1年6月徒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基隆市第四分局劉姓偵查佐侵吞拾得物7800元遭判1年6月徒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基隆市第四分局劉姓偵查佐,先前侵吞拾得物7800元,事後他將錢還給遺失人,檢方仍依偽造文書等罪嫌將他起訴;劉員庭訊時坦承犯行,基隆地院依法判他1年6月徒刑,緩刑5年,除支付公庫10萬元外,還須服2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1年8月21日,藍姓男子因無照駕駛遭取締,頓時心生不滿,9月5日凌晨時許,他獨自前往中山派出所抗議,並將7800元及5張發票擺在桌上,余姓警員請他帶走,遭到藍男一口回絕,余員認定藍男為拾得人,依規定填寫陳報單,並將現金及發票送至偵查隊,交由蔡姓警員簽收。

劉員得知此事後,趁著小隊全員輪休時,主動返回辦公室,並從蔡員辦公桌抽屜內,拿出該起案件卷宗,由於桌上擺放著黃姓民眾身分證影本,劉員便冒用蔡員名義,製作財物清領單據,並附上黃男身分證影本,再陳報上級核章,藉此侵吞7800元。

隔天蔡員上班時,劉員告知現金及發票已發還遺失人;事後藍男獲悉此事,多次向中山派出所及蔡姓警員投訴,失主不是黃男,督察人員遂展開內部調查,劉員驚覺事跡敗露,10月16日前往中山派出所,並以拾得物作業錯誤為由,請值班警員發還7800元給藍男。

由於劉員並未交付5張發票,警員只好到超商購買5瓶飲料,一併交給藍男妻子簽收,但督察人員仍將將劉員依法送辦,基隆地檢署偵結後起訴;法官認為,劉員罪證明確,遂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偽造文書罪判他1年6月徒刑,緩刑5年;基隆市第四分局在案發後調整劉員職務,並於2021年12月24日將他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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