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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0.58竟無罪!他當庭「實驗自清」法院認證「漱口水」真的會干擾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郭姓男子去年吃完麻油雞移車,意外撞毀鄰居的抽水馬達,事後測出0.58毫克的酒精濃度。(示意圖/翻攝自 爆廢公社公開版)

▲桃園郭姓男子去年吃完麻油雞移車,意外撞毀鄰居的抽水馬達,事後測出0.58毫克的酒精濃度。(示意圖/翻攝自 爆廢公社公開版)

桃園郭姓男子去年12月晚間6時許,在吃完麻油雞後開車外出,但倒車時撞壞鄰居的抽水馬達,事後測得0.58的酒精濃度,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一審開庭時,郭男表示自己沒喝酒,但有使用漱口水漱口,辯稱是漱口水中的酒精含量引響儀器判別,桃園地院法官當庭勘驗,郭男使用同樣漱口水隔3分鐘再用礦泉水漱口,酒精同樣超標,法院判郭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男去年12月9日晚間6時許吃了麻油雞當晚餐後,晚間10時許開車出門,但倒車時卻撞壞了鄰居的抽水馬達,轄區警方獲報後,對郭男進行酒測,酒精濃度高達0.58毫克,遭到送辦起訴。

郭男出庭時辯稱,當天並沒有飲酒,但警方來時,自己已經刷牙漱口準備睡覺,並出示當天使用的漱口水,的確載明含酒精成分為21.6%,法官當庭重現當天情景,使用同一套酒測儀器,並讓郭男漱口完後3分鐘再以礦泉水漱口,酒測值為2.12毫克。

郭男辯稱因漱口水酒精濃度高,才會誤導儀器。(示意圖/資料畫面)

▲郭男辯稱因漱口水酒精濃度高,才會誤導儀器。(示意圖/資料畫面)

辯護人也表示,根據警方的密錄器,警方也未讓郭男等待15分鐘後再測,郭男身上也無酒味,不能單憑駕車時碰撞馬達,就認定郭男不能安全駕駛。

法官審酌,用漱口水漱口之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受到口腔殘留的酒精成分所影響而超標,認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並不足證明是飲酒導致,宣判無罪。可上訴。

對此,桃園分局也回應表示,依據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受測者可於漱口後或距飲酒結束時間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本案法官依據相關事證綜合考量,分局尊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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