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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最重罰30萬!社區停車位「放雜物、堆垃圾」 郭紀子曝觸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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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社區內停車位置放置雜物可能涉及觸法的問題,引起網友們的關注和討論。根據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的表示,如果社區停車場是「防空避難空間」,則堆放雜物已觸法,最高可處30萬元罰款。無論是共用、專有還是約定專用的停車位,都必須遵守社區規約和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郭紀子特別強調,若「規約」明文禁止個人停車位放置雜物,則住戶必須遵守,但禁止項目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此外,他提醒大多數社區停車空間位於地下室,有可能被歸類為「防空避難空間」,若社區規約未有相關規定,放置雜物行為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建築法。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在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經管委會或負責人制止仍不遵從者,可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最高可處4至2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此外,《建築法》第77條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要維護建築物的合法使用。

這篇文章報導了社區內停車位置放置雜物可能涉及觸法的問題,引起網友們的關注和討論。根據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的表示,如果社區停車場是「防空避難空間」,則堆放雜物已觸法,最高可處30萬元罰款。無論是共用、專有還是約定專用的停車位,都必須遵守社區規約和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郭紀子特別強調,若「規約」明文禁止個人停車位放置雜物,則住戶必須遵守,但禁止項目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此外,他提醒大多數社區停車空間位於地下室,有可能被歸類為「防空避難空間」,若社區規約未有相關規定,放置雜物行為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建築法。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在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經管委會或負責人制止仍不遵從者,可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最高可處4至2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此外,《建築法》第77條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要維護建築物的合法使用。

問答

Q1: 根據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的說法,如果社區停車場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行為是否觸法? a) 是,依建築法可被罰款30萬元。 b) 否,只需遵守社區規約即可。 c) 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方可視為觸法。 正確答案: a) 是,依建築法可被罰款30萬元。 Q2: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如果經管委會或負責人制止仍不遵從者,可被處以多少元罰鍰? a) 4~20萬元。 b) 30萬元。 c) 50萬元。 正確答案: a) 4~20萬元。 Q3: 根據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的說法,如果社區停車場是設置於地下室的「防空避難空間」,對於住戶在個人停車位置放置汽車外的任何雜物行為,下列哪項陳述是正確的? a) 只需遵守社區規約即可,無觸法風險。 b) 需要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通過方可視為合法。 c) 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建築法》。 正確答案: c) 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建築法》。

Q1: 根據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的說法,如果社區停車場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行為是否觸法? a) 是,依建築法可被罰款30萬元。 b) 否,只需遵守社區規約即可。 c) 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方可視為觸法。 正確答案: a) 是,依建築法可被罰款30萬元。 Q2: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如果經管委會或負責人制止仍不遵從者,可被處以多少元罰鍰? a) 4~20萬元。 b) 30萬元。 c) 50萬元。 正確答案: a) 4~20萬元。 Q3: 根據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的說法,如果社區停車場是設置於地下室的「防空避難空間」,對於住戶在個人停車位置放置汽車外的任何雜物行為,下列哪項陳述是正確的? a) 只需遵守社區規約即可,無觸法風險。 b) 需要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通過方可視為合法。 c) 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建築法》。 正確答案: c) 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建築法》。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郭紀子表示,如果停車位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則有處罰疑慮。(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郭紀子表示,如果停車位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則有處罰疑慮。(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社區內停車位置放雜物恐觸法!有網友看到鄰居在停車位後放置放櫃子、學步車等,在PTT上提問「停車位可放其它東西」?此文一出引起網友熱烈討論,紛紛分享自家鄰居堆「衝浪板、紙箱、垃圾」等各類雜物照片。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表示,「如果社區停車場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行為就已觸法!依建築法,最重可罰30萬。」

郭紀子表示,目前台灣社區停車位現況,一般有共用、專有、約定專用三種,但無論是哪一種,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行規範,使用方式都必須依社區規約及法令規範使用。

他進一步指出,如果「規約」禁止住戶個人停車位置放汽車外任何雜物,住戶則必須遵守,不過,也要特別注意,「規約」禁止項目,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明文禁止,不能只由管委會制訂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住戶使用方式。

郭紀子特別提醒,台灣目前多數社區停車空間皆設置於地下室,故停車場亦有可能是「防空避難空間」,社區規約未有規範,但如果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行為,就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

他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經管委會或負責人制止仍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重可4~20萬元罰鍰,且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者可處6~3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及限期停止停車位之使用。

郭紀子建議,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若發現類似情況,盡可能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制止」(發存證信函或勸導文件簽收紀錄、拍照等),以維護社區鄰里和諧。

若行為人置之不理,經制止而不遵從,再將相關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對於停車位上之物品,因屬私人所有,管理委員會不應以委員會決議親自或請管理人員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而衍生毀損等不必要之法律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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