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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農業園區欠租4個月就終止合約

農業園區

▲農科園區積欠租金時限從嚴,4個月未繳即收回。(圖/屏東農業生技園區提供)

立法院院會今(19)天三讀修正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將原積欠租金2年縮為4個月,就能終止租約收回租地;營運計畫實施期限則延長,以利農業生技產業營運。

為提高園區內土地使用效率,原本依民法第440條第3項及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對未依租賃契約繳交租金者,積欠2年以上,才能終止契約收回租地;三讀修正條文則縮短為積欠4個月以上,就能終止契約收回租地,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為了幫助廠商面對各種狀況,提高營運可行性,這次修法也延長營運計畫期限,將現行為3年及可延長一次3年,總計6年的廠商營運計畫期限,准予再增加延長一次3年,總期限不得超過9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志清在法案初審時曾說明,農業生技、農業加值產業籌備及營運時,必須符合GMP登記法規,投資籌備期也較長,還有農業相關產品也常會遭遇各國貿易障礙,將廠商營運計畫期限延長為9年,將有助於業者因應各種實況。

另外,修法也放寬員工宿舍出租對象,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指派的人員都納入,以符合業務推動實際需要。有鑒於園區招商運作已步入正軌,且現行條文對於減免土地租金的判斷基準不夠明確,為避免產生爭議,三讀條文也將減免土地租金規定予以刪除。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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