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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保母猛搖男嬰一審重判 二審認定「非凌虐」讓她少關1年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陳姓保母猛搖男嬰至腦傷,二審認定非凌虐輕判。示意圖。(圖/pixabay)

▲陳姓保母猛搖男嬰至腦傷,二審認定非凌虐輕判。示意圖。(圖/pixabay)

台中市陳姓保母因8個月大男嬰哭鬧不停,竟猛力搖晃他導致嘔吐還出現腦傷,影響未來發展。一審認定陳女凌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5年半。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陳女搖晃男嬰與鞭打、香菸燙身體的「凌虐」不同,改依普通傷害罪輕判4年半;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49歲的陳姓女子從事保母工作,她在109年12月受託照顧8個月大的男嬰,卻因為對方持續哭鬧,將男嬰用力搖晃,導致他出現嘔吐、眼睛上吊等症狀。外婆發現後趕緊送醫檢查,這才知道遭虐。男嬰也因此腦部嚴重受損萎縮,也出現發展遲緩的狀況,家屬憤而提告。

陳女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凌虐男嬰。法官從男嬰病歷看出,他雖是早產兒,但並無癲癇或腦傷,而是在受託期間出現嘔吐、抽搐等異狀。陳女經測謊出現不實反應。認定她故意劇烈搖晃男嬰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是粗暴不仁行為的「凌虐」,依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判陳女5年6月徒刑。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陳女為管教男嬰基於傷害故意劇烈搖晃,但仍與鞭打成傷、用香菸燒燙身體、拋擲撞牆、餵食毒品等粗暴凌虐行為不同。最後認為她並未構成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僅屬普通傷害罪,撤銷原判改判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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