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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促黨何建華涉收中資發展組織獲無罪 北檢上訴:言論自由不可危害國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何建華一審獲判無罪,北檢上訴。(圖/資料畫面)

▲何建華一審獲判無罪,北檢上訴。(圖/資料畫面)

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何建華被控接受中國統戰部金援,在台發展組織,及造謠總統蔡英文「假學歷」案等,檢方依違反國安法提起公訴。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何女無罪。檢方提起上訴,理由之一認為其行為已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明顯、立即之危險,不能濫以言論自由概念予以保護。

全案承辦檢察官林達認為,「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在於,任何人縱使在政治上可以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主觀意圖、客觀行為絕不可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體(民主共和國)及政體(五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由全國人民普選決定;而非由共產黨黨員決定之共產黨一黨專政)」,否則依法,其行為已經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當不能再濫用「言論自由」予以保護。

且原審未就發展組織罪集合犯性質加以審認,使得未以行為人全部行為總和觀察,反刻意切割、分段,駁斥起訴事實,已實質架空發展組織罪之適用。

另何建華確實有與中共接觸、主持起草組織宗旨及工作綱領,招募組團赴中國北京歸附中共,向中共報告甘為附隨組織,並起草組織計畫,以指導發展組織工作,並根據計畫,執行「對在臺的大陸籍人摸底」工作。

並以中共給予的資源,舉辦活動招攬成員,行接觸及吸收等發展組織工作,甚依指示,於是台灣選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等介選行為,已足認定主觀上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之不法意圖;客觀上則有「發起、資助、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有「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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