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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理由認定國會改革法案窒礙難行 行政院拍板:提出覆議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卓榮泰。(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卓榮泰。(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會擴權法案,相關函文昨送抵行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政委林明昕儘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條文、進行討論,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行政院會今(6)日進行討論,經研議結果,行政院提出7大原因認定國會改革法案窒礙難行,因此通過提出覆議案,後續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上午9時更新院會議程,在討論事項新增排入核議案,議程提及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行政院7點覆議理由包含,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另外,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 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 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綜上,本次立法院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 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 5 章之 1 章名及第 141 條之 1 條文,既經本院研議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也規定,立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天內做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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