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07/09 14:46 發稿 | 15:43 更新:新增影音 】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再次交保。(圖/翻攝畫面)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華亞科技園區旁農地自辦市地重劃案涉收賄,高院昨日撤銷500萬交保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今(9日)重開羈押庭,法院裁定提高保釋金至1200萬,限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蒞庭的檢察官陳嘉義再度當庭提出抗告。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嘉義對再次交保裁定提抗告。(圖/翻攝畫面)
桃園地檢署表示,本署檢察官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被告鄭文燦交保新臺幣500萬元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 桃園地院重新裁定。本署檢察官依桃園地院通知蒞庭論述,桃園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裁定以1,2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本署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
桃園地院指出,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然否認收賄,但依照證據研判,鄭文燦確實犯罪嫌疑重大;「洗錢罪」部分,依目前事證來看,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足,因此駁回;而「洩密罪」部分,除了在押廖姓被告的供述外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最多只能證明有公務員洩密,無法證明洩密來源就是鄭文燦,因此也予以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承審法官方楷烽認為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確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也認為檢方聲請意旨有據。
但鄭文燦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再加上4名被告已經羈押禁見,對這個案子的供述相當詳盡,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雖然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但是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因此裁定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