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李男騎車撞傷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許翁遭判賠956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新北市中和區1名李姓男子,先前騎機車行經中和路時,將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許姓老翁(74歲)撞成重傷,經緊急送醫搶救後,許翁仍呈現植物人狀態,導致生活無法自理騎士;高等法院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李男8月徒刑,全案定讞;至於民事賠償部份,法官認為李男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因此判他應如數賠償956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1年9月30日上午11時許,李男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時,將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許翁直接撞倒,導致他頭部受到撞擊,造成顱內出血、水腦症等傷勢,送醫搶救後仍呈現植物人狀態,必須雇用專人全天候看護。
李男向現場警員坦承肇事,許翁妻子對他提告傷害罪,並求償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總計956萬餘元;新北地檢署偵結後,遂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起訴李男。
新北地院認為,李男撞傷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許翁,應加重其刑,迄今未與許翁妻子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考量他符合自首規定,遂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李男8月徒刑,事後檢方與李男均不服判決上訴。
檢方主張,許翁被撞傷後近2年時間,每月醫療、看護等費用龐大,李男卻未提出任何賠償,亦未與許妻達成和解,毫無悔意,建請高院應加重其刑;李男辯稱,因賠償金金始終未能達成共識,他才沒有賠償對方,請求法官酌予減刑,並給予緩刑。
高等法院認為,一審法官審酌李男過失程度、許翁受傷情形、尚未達成和解等情狀,量刑適當,因此維持原判,全案定讞,李男必須入獄服刑;至於民事賠償部份,許妻主張,按照台灣簡易生命表計算,丈夫餘命仍有11.8年,以每天2200元計算,看護費至少813萬餘元,加上醫藥費及精神撫慰金,總計賠償金額為956萬餘元,法官依據刑事判決結果等事證,認定李男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因此判准他應如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