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虹安貪污判刑,北檢16日已遞狀正式提起上訴。(圖/資料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嫌浮報公費助理加班費、酬金等,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權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2罪,一審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不法所得共11萬6514元全數沒收。因上訴期限將至,台北地檢署針對北院判決「回捐零用金」部分無罪,及高虹安的刑度、沒收金額、「公衛文」王郁文等助理的緩刑宣告等,16日提起上訴。
北檢表示,對於高虹安、前行政主任黃惠玟、前辦公室主任陳冠宇、前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法官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檢方表示,法官認定多數申報之加班費並非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於私人財產處分行為,並無不法意圖,卻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三方關係,即依「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2者並不相同。
▲王郁文否認犯罪,北院判刑且宣告緩刑。(圖/資料畫面)
且「低薪高報」、「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的必要。另高虹安從開始就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意思,因此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包括高虹安在內之被告,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而黃惠玟、陳冠宇、陳昱愷等助理,如於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仍請求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至於高虹安的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法院量處的刑度及認定之犯罪所得,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最後王郁文的量刑及緩刑部分,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且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