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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被控猥褻女法官、女書記官判刑2年2月 理由曝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對於判決結果,蔡明宏(右)認為法官忽略對他有利事證,將提起上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對於判決結果,蔡明宏(右)認為法官忽略對他有利事證,將提起上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曾任士林地方法院審判長的蔡明宏,被控對女法官、女書記官強制猥褻,台北地方法院21日上午一審宣判,判決蔡明宏2個強制猥褻罪各1年6月、1年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期2年2月。可上訴。法官痛批,蔡男身為法官,明知性侵害對被害人會造成無法抹滅的痛苦、創傷,仍為犯行,還狡辯遭誣陷,犯後態度不佳,依法判刑。

根據判決,蔡明宏犯的罪名共分2部分,一是被控於2007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女書記官強制猥褻,有多名證人證詞、手機通聯、差勤資料、手機照片、辭呈、醫院病歷、精神鑑定報告等可證。二是被控於2022年11月15日對女法官強制猥褻,有病歷、精神鑑定、證人證詞、Line對話紀錄等可證。

法官認為,蔡明宏身為法官,本應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又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清楚性侵害對被害人衝擊之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卻仍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被害人性自主權。

又於案件爆發後,對2名被害人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虛構有誣陷動機。考量犯後否認犯罪,未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其等原諒之犯後態度,依法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期2年2月。

全案源於2007年間,女書記官控訴蔡明宏曾假借為活動「勘查路線」,載她到陽明山,再趁機強制猥褻。2010年間,時任司法院長的賴浩敏要求重啟調查,蔡男因此記2次申誡,拔除行政庭長與發言人職務及免兼庭長。

沒想到2022年11月間,蔡男再犯,邀約一年輕女法官到陽明山用餐,用餐完畢,蔡男趁機將她載到偏僻處強制猥褻。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後,認為蔡明宏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已不適任法官,決議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司法院長許宗力依決議書,主動依職權停止蔡男的法官職務。

檢方認為,蔡男身為司法人員,竟知法犯法,漠視女性人格尊嚴,利用權勢逞慾,戕害司法信譽,又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依2個強制猥褻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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