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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赴美「閃兵」觸法回國受審!判決洩露超狂身分…竟是國外高階主管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役男長期在美國工作、結婚及生活,直到除役才返台,遭依法判刑。(圖/翻攝畫面)

▲役男長期在美國工作、結婚及生活,直到除役才返台,遭依法判刑。(圖/翻攝畫面)

台北林姓男子以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長年在美國工作、結婚及生活,沒依兵役法規定時間內返台,除役才回國,涉犯妨害兵役遭起訴,不過法官考量他,無前科,坦承犯行,加上旅外經歷,繼承家族企業集團旗下子公司國際市場部業務經理,須照顧家庭;審理後,依法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37歲的林男,是役齡男子,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依兵役法規定,最遲應在年滿33歲,即2020年2月1日前返國服役,必須在2019年底接受役男徵兵檢查,但他「屆期未歸」,同年台北市文山區公所,郵寄函文由他母親簽收,催告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但人始終未返國接受徵兵體檢及徵兵。

林男因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遭到函送,他在偵訊時自白,被檢方依法起訴。

法官認為,林男明知我國役齡男子有服兵役的義務,但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在國外工作、結婚及生活,屆期滯留不歸,直到達除役年齡後才返台,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徵集管理。

考量林男無前科,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加上長年在美國工作經歷、優秀外語能力及銷售長才,現擔任家族企業集團旗下子公司國際市場部業務經理,審酌他的工作經濟狀況,及雙親年事已高,須照顧家庭。

經審理,法院將林男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若以易科罰金執行,以每天1000元計算,約為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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