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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籍女學生實習遭推車壓死!監察院批「漠視外籍學生權益」糾正教育部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委王美玉(圖左)、王幼玲(圖右)表示,大專校外實習專法遲未完成立法,且現行規定欠缺對學生實習及工讀權益相關保障,導致校外實習與工讀經常傳出爭議,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圖/資料照)

▲監委王美玉(圖左)、王幼玲(圖右)表示,大專校外實習專法遲未完成立法,且現行規定欠缺對學生實習及工讀權益相關保障,導致校外實習與工讀經常傳出爭議,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圖/資料照)

112年5月17日,1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的越南籍女學生在實習工廠工讀時,遭2公尺高的層架推車壓倒重壓頭部,送醫後仍不治死亡。監委調查後發現,教育部迄今尚未完成《校外實習教育法》立法,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已採取相關措施保障實習生權益,但監委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並無門檻要求,監察院今(3)日表示,對教育部提案糾正,另請教育部與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學生實習與工讀場所的安全性。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調查指出,112年5月17日晚間6時左右,位於新北市新北產業園區內1家烘焙工廠,1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下稱黎明學院)之越南籍女學生實習工廠工讀時,遭2公尺高的層架推車壓倒重壓頭部,送醫後仍不治死亡。死者為來台就讀教育部補助推動新南向專班之學生,由學校安排至工廠校外實習;本件即是在工讀時間發生於實習的工廠。

監委調查發現,教育部自106年4月起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教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之程序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遵循法令面之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安全現況,監委表示,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核有違失。監察院因此對教育部提案糾正;另外,為確保學生於實習與工讀場所的安全性,監察院亦請教育部與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大專校外實習專法遲未完成立法,且現行規定欠缺對學生實習及工讀權益相關保障,導致校外實習與工讀經常傳出爭議,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不僅發生在境外學生,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監委表示,教育部雖稱校外實習課程為學習的一部分,應避免成為工讀替代管道,然而實務上「兩者界線模糊」,校外實習廠商得以運用外籍生實習與工讀,每週40小時用以填補人力,且外籍生既「不計入廠商聘僱移工之人數,也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監委直言,學生淪為廉價「學工」,教育部與勞動部均應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更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新北市勞檢處就本件重大職災實施檢查,不僅勒令事故現場停工,同時查出,該公司至少有13項違反法規之缺失;但教育部與學校不僅未因此而重新檢視該公司作為實習機構之適切性,甚至在勞檢處尚未同意復工前,即明確表示「不更換實習廠商」,所有專班學生均繼續在該公司實習及工讀。直至113年1月26日,監察院會同勞檢機構進行不預警履勘,發現該公司仍存有其他職業安全衛生危害因子,勞檢機構已查明致災原因「並非人員不安全行為,而是環境中固有的危險因素」,且該公司未曾因申請成為校外實習機構而有改善,監委批評,但教育部竟稱「已要求廠商改善並加強教育訓練」;造成罹災的推車,竟同樣出現在其他實習場所,監委表示,可見教育部與學校對於實習場所安全之輕忽,漠視外籍學生於校外實習場所工讀應有的安全衛生環境的權利,應檢討改進。

監委續指,教育部雖辦理校外實習訪視作業,然著重於確保專班辦理品質及實習課程和學習目標的契合等,未涉及實習場所安全;教育部雖稱已將校外實習廠商名單函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但該函文係請地方主管機關至廠商辦理訪視、宣導及座談,並不涉及廠商對於既有法令面遵循與落實的檢視,無法達成保障實習學生勞動權益與安全的效果。

監委也指出,境外生通常也在實習機構工讀,成為勞動力,教育部「應正視部分大專院校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互利共生的情況」;監委也呼籲,勞動部及地方政府,對有勞動事實的學生實習與工讀場所職業安全,自應當責,積極和教育部合作研商更有效率之檢查或輔導方式,以保障每位學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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