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陳慈鈴報導
▲一名父親送給兒子1500萬房屋,未料到手後竟露出真面目,令他心寒又後悔。(示意圖,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父母總是會為了孩子準備好一切,除了常見的教育基金外,很多人也會在子女成年的時候過戶房子,讓他們的未來可以無後顧之憂。結果有兒子拿到房屋後,態度竟一百八十度轉變令父親感到心寒,並打算拿回送出去的房屋。至於房屋取消贈與是否行得通?臺北國稅局也親自解答了。
臺北國稅局曾分享一起案例,一名父親在112年間將名下臺北市房地公告現值計1500萬元贈與兒子,完納贈與稅125.6萬元後,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兒子名下。不料,這名父親心寒地透露,兒子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受贈前孝順恭敬有禮之態度,不僅經常頂撞,甚至還出惡言侮辱,導致他感到身心受創,後悔將房地贈與他,打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但因為房地已辦理移轉登記在受贈人名下,這名父親除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法定撤銷權外,無法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臺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財產已辦理移轉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不可以任意撤回。
至於贈與的房屋還有其他方式拿回來嗎?臺北國稅局說明,在繳清稅款後,撤回贈與稅申報,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的前提下,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不過,如果贈與財產倘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僅限於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始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最後,臺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以免產權移轉登記後無法撤銷贈與,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