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柯文哲重開羈押庭,結果收押禁見。(圖/記者鄭孟晃攝)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一度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台北地檢署抗告成功,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更裁,北院於5日下午2點重開羈押庭,結果收押禁見。主要理由,柯文哲認了部分事實,使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不法獲利高達200億餘元,犯嫌重大,有勾串證人之虞。
法官認為,柯文哲不爭執聲請羈押書所指部分事實,加上共犯、證人陳述及相關卷證資料,可見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違背法令,卻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致使沈慶京得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另就目前聲請羈押書所述內容,及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但柯文哲所為,到底僅係單純圖利京華城與共犯沈慶京,抑或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而偵查係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即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況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同樣被羈押的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柯文哲將來的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考量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最,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再考量柯文哲的權益保障及與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全證據,經衡量後,因全案為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獲有200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禁止接見、通信。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