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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遺產之爭!張國煒告親哥涉背信 律師:遺囑執行人不應操弄遺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國煒日前委任律師赴北檢對張國華等人提告。(圖/資料畫面)

▲張國煒日前委任律師赴北檢對張國華等人提告。(圖/資料畫面)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日前對哥哥張國華和柯麗卿等4名遺囑執行人提告背信,並提起民事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職務,因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留下140億餘元遺產按遺囑,全數留給張國煒繼承,至今卻還仍未執行。律師趙立偉認為,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類似為委任關係,執行人如果淪為爭產工具、操弄遺囑,就會有犯刑法背信罪的狀況,而張國華和遺囑執行人恐有共犯關係。

律師趙立偉分析,遺囑制度除了確保被繼承人對於其財產自由處分權的延續,更重要的是遺志受到尊重,使往生時發生效力。因此只要有遺囑且內容合法,有關被繼承人往生後的一切,就應依遺囑內容進行,遺囑執行人應依照遺囑內容,不得依個人意志操弄遺囑。

且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的關係,在國外有明確立法有關委任的規定,台灣雖然民法未設準用之明文,但遺囑執行人畢竟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遺產屬於繼承人,因此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實類似委任關係,解釋上可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法令規定,此項見解也為實務判決所採用。

而根據媒體報導,柯麗卿等4名遺囑執行人明知依張榮發遺囑內容,應由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卻違背遺囑內容,選任張國華,還由張國華擅權處分EIS資產。

趙立偉認為,柯麗卿等4人既然已就任,就應該依遺囑內容執行,不應違背張榮發遺囑所載委任之任務,否則從法律角度,遺囑執行人和張國華間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涉嫌觸犯刑法背信罪。

#張國煒鬥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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