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陶男以手機內建的螢幕錄影功能竊錄女直播主全裸片,判刑3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女直播主在直播時全裸入鏡供人觀看,不過直播平台需付費入會、購買點數才能看,且明定不得竊錄,本身也有防竊錄程式,但仍有網友邊看邊錄,並將錄得的內容上網流傳。女直播主發現後向警方報案提告,網友被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結,網友認罪,依涉犯刑法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他人影像罪,判刑3月,緩刑2年。可上訴。
女直播主控訴,2023年6月間,她在付費直播平台上全裸直播,沒想到,陶姓網友違反平台規定,以手機內建的螢幕錄影功能錄下直播內容。直到她的朋友告知影片在網路上流傳,才發現自己的性影像遭竊錄,向警方報案並提告。
檢方偵辦後認為,直播平台有明定付費會員不得竊錄,本身也有防竊錄程式,陶男明知還違反規定,依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他人影像罪起訴。
案件審理期間,陶男認罪。法官認為,陶男侵害女直播主的隱私權,考量坦承犯行並與女直播主達成和解,女直播主同意緩刑,因此依法判刑3月,緩刑2年。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