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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袍換哨遲到!陸戰隊下士賭氣「卸除裝備」回寢室睡…腦衝害慘自己

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下士步兵作戰士,不滿同袍換哨遲到,沒完成換哨交接程序,就卸除裝備,回寢室休息,遭到法辦。(圖/翻攝畫面)

▲下士步兵作戰士,不滿同袍換哨遲到,沒完成換哨交接程序,就卸除裝備,回寢室休息,遭到法辦。(圖/翻攝畫面)

桃園陳姓下士步兵作戰士,在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步二營步四連服役,負責營區車輛武器哨時,因不滿同袍遲到,沒完成換哨交接程序,就卸除裝備,回寢室休息。此舉涉犯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法院考量陳男認罪,無前科,認無再犯之虞,獲判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公益金。

判決指出,25歲陳男在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步二營步四連服役,位階為下士步兵作戰士,負責桃園市龜山區慧敏營區車輛武器哨的監護警戒勤務,時間為2023年8月6日晚上11時至隔日1時許止,但因不滿哨所勤務的另名黃姓同袍遲到,在未完成換哨交接程序,就將步槍、彈匣、刺刀等勤務裝備,卸下放在桌上,擅自離開衛哨處所,直接返回寢室休息。

因陳男涉嫌違反職役職責,遭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接哨的黃姓同袍因遲到,涉抗命罪嫌,另案偵辦。

偵審期間,陳男都坦承犯行,檢方將他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酌,陳男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棄營區安全於不顧,擔任衛哨勤務時擅離勤務所在地,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考量認罪,無前科,認無再犯之虞。

審理後,陳男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萬元公益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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