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記者孫振威/台北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曾雨明於103年因對被告斥責、辱罵並以收押恫嚇,有損其尊嚴監察院遭到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14)日公布審查結果。經審查後監院認為曾雨明有多項重大違失,最終審查委員以11比0票通過彈劾案。
據了解,本案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後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經審查後監院認為曾雨明有多項重大違失,包括「開庭言行不當」、「違反法官倫理」,以及「違反被告在開庭時不得拘束其身之規定」等,最終審查委員以11比0票通過彈劾案。
監察院今日公布調查結果,彈劾案文中具體描述103年曾雨明法官在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的不當言行,包括數度嗆被告「妳一副不屑法院的臉」、「妳不要不信邪,我就要收押」、「你是本省人幹嘛要我一個外省人跟檢察官求情做什麼」,導致被告當場崩潰大喊「我不活了,我去死一死啦」,並以頭部2度重擊桌面。
然而根據筆錄與當庭錄音紀錄,曾雨明法官見被告頭撞桌面2次後,僅指示法警上手銬戒護並未暫停審理程序,繼續質疑公訴人「不知道收人家多少錢」,明顯違反被告在開庭時不得拘束其身之規定。監察院指出,曾雨明法官於該案審理時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在事證明確的情況下依法提案彈劾,將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不過法官經監察院彈劾後不一定會失去職務,根據相關規定將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具法官法規定,法官之懲戒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五、申誡。
圖/記者孫振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