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男子生前贈與妻子價值3億多元的股票。(示意圖/翻攝畫面)
陳姓男子在過世前把價值3億多元股票贈與給周姓妻子,陳男死亡後妻兒全都拋棄繼承,由私生女(6歲)繼承1500萬元遺產,女童未拿到任何股票,卻因生父贈與配偶的股票被「擬制」為遺產,因此被追繳5千多萬元的遺產稅。女童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宣告違憲,2年內必須修法。
據了解,陳姓男子2016年間把價值3億多元的鋼鐵公司股票送給周姓妻子,2017年間陳男過世後,妻兒全都拋棄繼承,陳男私生女(6歲)成為唯一名繼承人,繼承了約1500萬元遺產。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利用回追兩年的方式,將夫妻間的贈與「擬制」為遺產,予以課稅。
據上開條文,國稅局依遺贈稅法規定,將陳死亡前2年贈與妻子的這筆3億多元的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的遺產總額共有3億4000多萬元,女童雖繼承了1500多萬的遺產,但沒有拿到股票,仍需繳納5735萬的遺產稅,遠超過女童繼承的遺產。
女童法定代理人因此打起行政官司,行政法院一度判決女童敗訴,案經廢棄發回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案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疑義,聲請釋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遺贈稅法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判決違憲,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立法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