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李健育涉嫌多次性騷擾,受害至少7人,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圖/翻攝自環保署官網)
監察院今(12)日指出,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在職期間多次性騷擾女部屬、訓練班女學員及外部廠商女員工,監察院審查後,通過由監委葉大華、王美玉、張菊芳提出之彈劾案,全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痛批,該人為性騷擾慣犯,其行為時間之長、次數之多、範圍之廣,已令人咋舌,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
前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於2023年7月26日指控,李健育是性騷擾慣犯,並質疑環保署吃案,批評時任環保署長張子敬包庇下屬,呼籲時任閣揆陳建仁勿讓失職、包庇性騷擾慣犯的張子敬升任環境部長,也不能讓李健育升任環境管理署署長。時任環保署主秘葉俊宏則說,全案已展開調查,調查完畢後轉送北市社會局處理,外界質疑包庇部分,也已請政風單位調查。
監察院指出,李健育長時間對女性員工,乃至訓練班女學員與外部承攬商之女員工,多次有不當言語、觸碰身體乃至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包括出差時,碰觸申訴人A女手部、頭髮、腰際與腹部,甚至在車上意圖將手摸進上衣被阻擋後,直接親吻A女嘴唇,還詢問「想當到什麼職位」;在辦公室內將手伸進申訴人B女衣褲裡碰觸身體隱私部位,要B女坐其腿上,在休息室對B女「又抱又親」,還將手伸進衣褲;出差時,在車上握住B女的手、碰觸身體及親吻,在住宿房間內對B女再次又抱又親;在辦公室內觸碰申訴人C女肩膀、肚子、手部、臀部、腰部,親吻額頭臉頰,還用手指戳胸部,揶揄C女身材「比較肉」,於出差時,趁C女進入他住宿房間洽公時,從背後抱C女。
監察院續指,環境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於112年10月27日召開會議決議,李健育對3位申訴人之性騷擾全部成立,並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其確有上述行為,構成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所稱之性騷擾。監察院說明,環境部調查時還發現不願提出申訴的N女,其遭李健育觸摸手部及肩膀;P女則被觸摸頭髮、肩膀、腰部、胸部;另經由申訴人B女及C女供述,得知有位訓練班女學員於洽公時遭被彈劾人親吻;另經清查,李健育尚有3次對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及地方環保局女主管之性騷擾行為。
監察院再指,另原環保署首長信箱於112年7月27日收到一封陳情信,表示「其10年前在原環訓所工作,李健育是時任副所長」,經檢視所附Line對話:「我很尊重副座,但可以不要再摸我胸部,我有點不舒服」之訊息給李,李健育回傳「對不起」、「不敢了」,檢察院說,顯見控訴一事堪信為真,更足徵其為性騷擾女性同仁之「慣犯」。
監察院也指出,李健育於上班、出差或通勤期間對女性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時間之長、次數之多、範圍之廣已令人咋舌」,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李健育雖於112年9月29日辭職,並經環境部於113年2月6日予以免職,仍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予以移送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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