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沛儀/綜合報導
▲台中某國小學生與老師起衝突,遭老師報警處理,警方坦承員警進入校園帶走學生過程有疏失,已依規定處分。(圖/翻攝google maps)
台中某國小於今年3月間發生小6學生持樂樂棒打老師,老師報警將男童帶到警局,如今全案已於6月由少年法庭結案,老師並未被處分,但到校帶走男童的2名警員被記申誡,引發各界熱議和質疑。對此,律師呂秋遠點出,警方錯在這裡。
回顧全案,台中西區某國小今年3月,一名6年級學生與體育老師因分隊問題發生衝突,過程中老師出手壓制學生,遭學生持樂樂球棒揮打反擊。隔天學生道歉,但老師老師認為「態度不佳」仍報警,轄區警員開著警車、穿制服到校內,進入校園與老師和學生會談。
據悉,當時2名警員進入校園處理,過程中學務主任全程陪同,也有依規定通知學生家長,但家長表示不便到場,後續警員依規定將學生與體育老師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期間老師有表示不願提告,但依照規定,警方仍須將案件通報少年法庭。
台中地院證實,本院調查時,少年已當庭向老師道歉,家長表示以後會勸導少年控制情緒,加上老師本來就無意追究少年,只是希望少年有所學習,最終裁定不付審理,老師不抗告,全案已確定。對2名警員則各記1支申誡。
律師呂秋遠指出,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如果觸犯刑法,必須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知家長以及兒童所屬學校,並聯繫社政機構介入,由社工評估後續處置,偏向轉介性質。
「本案原本就不能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讓兒童進去警察局,更別說穿著制服、開警車進入校園,在程序處理上確實有重大違法之處。未滿12歲兒童的犯法已經除罪化,警方對於修法後的處理方式難道不瞭解?況且,本件不是現行犯,就算要約談,也只能發通知書,請家長帶孩子到警察局,而非直接從學校帶走,即便經過家長同意也一樣,為何警方會穿著制服直接把孩子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