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上兵值深夜勤,站大門衛哨職務,竟擅離職守,遭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示意圖/Pixabay)
嘉義楊姓男子服役期間,在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補給分庫擔任上兵,去年值深夜勤,站大門衛哨職務,竟擅離職守,跑去吸菸區與單位同仁聊天、飲酒;事後遭檢舉,憲兵隊移送偵辦;法官考量他無前科、認罪,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服役期間,服役期間,在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嘉義補給分庫擔任上兵,2024年7月26日晚上10時許,當天0時許,擔任大門衛哨職務,為擔任警戒職務之人。
但楊男竟擅自離開衛哨處所,前往吸菸區與單位同仁聊天、飲酒,並於當晚11時34分,才返回衛哨處所繼續執勤,事後遭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接獲反應,他遭嘉義憲兵隊移送偵辦。
憲詢及偵查時,軍方依據支援指揮部案件查證報告、衛哨輪值表及安全士官夜間查鋪紀錄、警衛勤務勤前教育簽到冊及監視器影像佐證犯行;楊男也坦承犯行,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楊男為現役軍人,應重法守紀,竟棄營區安全於不顧,於擔任衛哨勤務時,擅離勤務所在地,所為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考量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信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機會。
審理後,將楊男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判決確定半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