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蘇男躲在後車廂內由黃男開車載著逃亡,最後在國道上落網。(圖/資料畫面)
桃園市中華一路一間日租套房2022年9月間發生一起雙屍槍擊命案,檢警追查發現槍手蘇柏源不滿詐騙集團下游陳姓、楊姓男子向警方供出他,與陳、楊2人相約談判,過程中爆發口角,蘇男因此持槍將2人擊斃,最後在國道三號北上古坑路段落網。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將蘇男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5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蘇男和2名死者皆為詐騙集團成員。蘇男因不滿楊男、陳男向警方供出他也是共犯,於2022年9月1日晚間,前往桃園市中華一路一日租套房和楊男2人碰面談判。蘇男抵達後先藉故上廁所,於廁所內拿出預藏的手槍,走出廁所,持槍要求陳男、楊男以外人士離開,隨後雙方爆發口角,蘇男朝楊男右太陽穴及頭頂連開2槍,又朝陳男右太陽穴處開槍,陳、楊2人因此當場死亡。
蘇男隨後逃離現場,輾轉經友人介紹黃姓男子認識,便由黃男將蘇男藏匿在後車廂內逃亡,於同年月4日晚上,在國道三號277公里處,為警方攔檢逮補。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處蘇男無期徒刑,黃男被判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檢方及蘇男皆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部分,因始終未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難認有悔悟,原審宣告緩刑部分撤銷。
蘇男部分,法官認蘇男手段兇殘、惡性重大,雖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但僅付給家屬各20萬元,未為完全之實質填補。又蘇男並非基於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且非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等,復未對被害人施以明顯不人道、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難認蘇男之犯行已達公政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另蘇男雖然無頻繁之暴力犯罪紀錄,仍有毒品犯罪之行為,品行並非端正。再依其智識程度,並未較一般人弱化,無從作為減輕其刑或同情之因素。雖蘇男與家屬達成和解,但僅給付部分賠償金,仍不可作為減輕量刑之因素。
法官考量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原審判決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且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檢方及蘇男上訴均為無理由,因此駁回。